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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建築基地連接建築線或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連接寬度不得小於二公 尺。 申請興建農舍及一定規模之農業產銷設施者免受前項定,但仍需向本府申 請指示(定)建築線。 前項一定規模之農業產銷設施,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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