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連接建築線或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連接寬度不得小於二公
尺。
申請興建農舍及一定規模之農業產銷設施者免受前項定,但仍需向本府申
請指示(定)建築線。
前項一定規模之農業產銷設施,由本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