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及實施都市計畫
  地區劃定為工業區之土地,在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前,業經地政機
  關辦理分割完竣之建築基地,符合下列規定之最小寬度、深度者,准予
  建築,不受第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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