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八人,以本府工務處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新竹縣市辦事處代表二人。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六、本府工務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