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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