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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