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決議不予受理: 1.申訴不符規定程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3.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4.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5.申覆案件經結案後,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