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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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處理要點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
  第二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訂定準則以及桃園縣政
  府性騷擾防制及申訴懲戒處理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相互間或與服務對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性
  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局員工,本局對受害人依法提供其行使權利之法律
  協助。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性騷擾事件之處理,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
  、民眾......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以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
  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具體而言,性騷擾之態樣包
  含如下數端: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別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
        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本局於政風室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03-3318531)、傳真(03
  -3351654)、電子信箱(CHECK@mail.tyfd.gov.tw),俾知有性騷擾或
  疑似事件發生時,立即處理並檢討防治措施。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政風室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
  理人員應作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交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蓋章: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3.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本局各單位主管,平日應注意預防單位內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經常利
  用集會、廣播及文宣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有關性
  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
  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應
  立即反應。

  本局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專責處理有關性騷
  擾之申訴及申覆案件。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局長就本局員工指定
  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必要時並得增聘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會開
  會時,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執行秘書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執行秘書指
  定一人或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本局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委員會評議程序如下:受理之申訴案件,執行秘書應於五日內指派委員
  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提委員會評議
  。評議時,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
  識經驗者協助。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
  建議。申訴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相對人,並移請相關單位(
  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依規定辦理。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
  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決議不予受理:
  1.申訴不符規定程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2.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3.同一事由經申訴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4.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5.申覆案件經結案後,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者。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對於申訴案件內容應予
  保密,違反者,執行秘書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報請局長依
  法懲處或解除其聘(派)任。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
  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關係或訂有婚約者,應自行迴避。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
  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
  及事實,向委員會聲請迴避。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者,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申訴人及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翌日起十日
  內提出申覆。但申覆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申
  覆應以書面並敘述理由,連同原申訴決議書影本,向委員會為之。委員
  會認申覆無理由者,應維持原申訴決議;有理由者,應變更原申訴決議
  ,並通知申覆人、申覆之相對人及相關單位。申覆處理程序除另有規定
  外,準用申訴程序之規定。

  本局各級主管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職、調職
  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理,如經查明屬實,應視情節予以必要之處分。

  委員會對性騷擾之員工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懲處規定,視其情節,作成申
  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解職等處分之建議;如經證實有誣告之
  事實者,亦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建議。前項性騷擾或誣告之事實,
  涉及刑事責任,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者,應報請局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委員會對於申訴案件應追蹤列管,確保申訴決議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
  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委員會認為當事人有輔導、醫療之必要時,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
  療機構。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