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經備查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變更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
模,如有變更,應依本自治條例重新報備查或申請許可。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時間,經備查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七日前;
經許可者,應於原舉辦日期十四日前,向本府申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
。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辦者,不在此限。
主辦者不得將已備查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轉讓他人主辦或承辦;違反者
,本府得命其停止辦理及廢止原備查或許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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