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備查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不得變更地點、內容或擴大舉辦規 模,如有變更,應依本自治條例重新報備查或申請許可。 主辦者變更大型群聚活動舉辦時間,經備查者,應於原舉辦日期七日前; 經許可者,應於原舉辦日期十四日前,向本府申請變更,經同意方可變更 。但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辦者,不在此限。 主辦者不得將已備查或許可之大型群聚活動轉讓他人主辦或承辦;違反者 ,本府得命其停止辦理及廢止原備查或許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