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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