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得於無損害公共設施、花木之生長與城鄉景觀原則下,於其經 營管理區域內舉辦寫生、攝影、土風舞、親子遊戲或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 之非商業營利性或公益性活動。 管理機關為舉辦公益性活動,需使用公園時,應事先通知經營管理者,經 營管理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