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於無損害公共設施、花木之生長與城鄉景觀原則下,於其經
營管理區域內舉辦寫生、攝影、土風舞、親子遊戲或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
之非商業營利性或公益性活動。
管理機關為舉辦公益性活動,需使用公園時,應事先通知經營管理者,經
營管理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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