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本府依第五條第二款算定之分配金額,按季平均撥
付受分配各鄉(鎮、市)公所。但當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有超收時,
其超收數依各鄉(鎮、市)公所獲分配比率予以設算分配。
為協助各鄉(鎮、市)年關庫款調度之需,各鄉(鎮、市)公所預借普
通統籌分配稅款以當年度所獲分配一季之金額為上限。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依本府核定數,於受分配鄉(鎮、市)公所檢具納入
預算證明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本府後,依實際金額撥付之。
前款實際金額之撥付,如逾核定數者,以核定數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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