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各該鄉(
鎮、市):
一、各該鄉(鎮、市)預估次年度基準財政收入額不敷基準財政需求額
者,優先彌補之;惟縣統籌分配稅款不足彌補前開差短時,依各鄉
(鎮、市)差額占全部鄉(鎮、市)差額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
二、前款分配後如有餘額,百分之七十按基準財政需求與基準財政收入
之比率,占全部鄉(鎮、市)合計數之比率分配之,基於分配公平
及考量鄉(鎮、市)收支平衡狀況,除原住民鄉鎮外,若該鄉(鎮
、市)基準財政收入與基準財政需求相較後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不再參與本項之分配;百分之三十平均分配各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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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優先扣除開源考核獎勵金及辦理本縣各鄉(鎮、市)
財務研討會經費總計新臺幣二百萬元後,餘留供受分配鄉(鎮、市)緊
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並由鄉(鎮、市)研提支出計畫,報經本
府核定後,通知受分配鄉(鎮、市)公所納入預算。
前項辦理各鄉(鎮、市)財務研討會經費,每年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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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課應劃解縣統籌分配之款項,徵收機關應於彙整核算完成當日或次日
解繳本稅款專戶;其彙整核算業務每星期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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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本府依第五條第二款算定之分配金額,按季平均撥
付受分配各鄉(鎮、市)公所。但當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有超收時,
其超收數依各鄉(鎮、市)公所獲分配比率予以設算分配。
為協助各鄉(鎮、市)年關庫款調度之需,各鄉(鎮、市)公所預借普
通統籌分配稅款以當年度所獲分配一季之金額為上限。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依本府核定數,於受分配鄉(鎮、市)公所檢具納入
預算證明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本府後,依實際金額撥付之。
前款實際金額之撥付,如逾核定數者,以核定數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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