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審查下
  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並應註明其使
      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三十二
      條規定。
  四、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比照分間牆辦理。
  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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