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
本規則所稱之審查機構,係指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苗栗縣辦事處或經內政
部指定並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核備之專業技術團體。
|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
項及本規則規定,訂定作業事項並應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
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府核備,修正時亦同。
|
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申請審查許可,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
本縣室內裝修申請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圖說審核:檢具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圖說文件,向審
查機構申請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報請本府核發室內裝修施
作許可函。施作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為限,逾期許
可函作廢。
二、竣工查驗:依前款核准之圖說施作完成後,檢具本辦法第三十條規
定圖說文件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後,
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送請本府核發建築
物室內裝修合格證。
前項第二款之正本由本府存檔,副本一份隨許可函發給申請人收執,另
一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
|
申請人於審查機構完成圖說審核合格後,依消防法應辦理消防審查之案
件向苗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
驗,並將消防局完成消防設備竣工查驗核可文件送原審查機構辦理竣工
查驗。變更時亦同。
|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室內裝修圖說文件審核不合格者,通知申請人限期修
改之期限為三十日,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函後,應於六個月內施工
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經本府同意展延三個月
,以一次為限。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審查不合格者,限期修改
之期限為三個月,逾期未完成改善,許可函作廢。
|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
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資料應造冊每年報請本府
建設局備查,更動時亦同。
|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核
之項目外,並應審查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應在有效期限三個月內(以第一次掛號日起算
)。
二、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者,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承攬手冊
影本、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書影本及半年內納稅證明文件備查。
三、室內裝修業從事設計或施工者,應檢附室內裝修業公司執照、營利
事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
登記證影本暨雙方從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備查。
|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審查下
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並應註明其使
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種類、防火時效及耐燃級數
。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三十二
條規定。
四、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比照分間牆辦理。
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裝修材料,並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審核
認可證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測合格之材料,並檢附證
明文件。
四、裝修材料應符合認可有效期限,其品質應符合審查圖說要求,並依
該材料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施工。
五、能顯示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
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時,應勘查現場,並負現場裝修
與圖說相符之責。
|
審查機構如有下列行為,應依法負其責任:
一、因故意或過失,致主管建築機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不法侵害他人權益或肇致申請人蒙受損
失者。
|
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
|
其他本規則未盡事宜,由審查機構於作業事項中另訂之。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