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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立體育場網球場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會員不得擅自掛牌,一節三十分鐘時間未到,不得先下場掛牌於次節, 更不得利用任何機會繼續佔用球場,違者糾正一次(糾正三次,即停止 掛牌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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