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立體育場網球場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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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為推行全民體育活動,加強縣立體育場網球場(以下簡稱本
  場)之管理及維護特定本使用規則。

  本場採會員制,凡居住本縣內愛好網球運動者,得依照本規則辦理申請
  加入為會員,其收費標準如左:
  一、一般會員:申請入會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期費(三個月)新臺幣
      八百元,全年一次繳納者新臺幣三千元優待之。
  二、學生會員:申請入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期費(三個月)新臺幣一百
      五十元,(限學生,可按月繳費每月新臺幣五十元)全年一次繳納
      者新臺幣五百元優待之。
  三、會員繳付之會費,中途不得要求退還,會員超過三個月未繳又未經
      請假者,喪失會員資格。
  四、喪失會籍者,嗣後使用球場,應重新申請。

  本場會員憑會員證入場,按先後順序掛牌輪換打球,夏令開場時間六時
  起,各令開場時間六時三十分起。

  會員使用夜間球場以三面為一單位計算,每次三小時為限(十九時至二
  十二時)收電費新臺幣一千元,除機關團體舉辦比賽外逾時仍應付同額
  電費(原則上以十人以上組隊推一負責人於前一天向管理組登記並繳納
  電費辦理)。

  機關團體學校舉辦比賽擬借用本球場,規定如左:
  一、使用期間應繳納場地使用費,每日每面球場新臺幣五百元,如需使
      用夜間照明設備另收電費每三面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凡欲使用本
      場作各種活動者,均須於使用前一週向本場提出申請,填具使用申
      請表,同意後始可使用。
  二、使用期間應接受本場管理人員之指導,對球場內一切設應妥善維護
      ,如有損壞應負責修護或照價賠償。

  遇有特殊情形或公辦比賽,三天前經本場公告者,各會員當天應予停止
  使用球場,不得異議。

  苗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或網球委員會、軟式網球委員會舉辦網球比
  賽或選手訓練,得優先使用本場,但仍需負責賽後清潔。
  場地使用代收代辦清潔費部分代辦費橝準以一天九面球場新臺幣二千元
  ,另一天一面球場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代辦清潔計算處理。

  每一會員使用球場以同一球場每人三十分鐘為,每面球場由四人使,不
  得進行單打。

  掛牌需親自到場,因故不克下場打球時,不得私自轉讓,應由掛牌會員
  中依序遞補,違者糾正一次(糾正三次,即停止掛牌一星期)。

  會員不得擅自掛牌,一節三十分鐘時間未到,不得先下場掛牌於次節,
  更不得利用任何機會繼續佔用球場,違者糾正一次(糾正三次,即停止
  掛牌一星期)。

  如球場臨時空山時,進場打球之會員名牌,應隨同掛於該時段內,不得
  異議。

  會員須穿著整齊運動裝與細紋軟底網球鞋,違者不得進場打球。

  軟硬式球場分配,視會員人數,由管理員調整。

  為方便初學者起見,第八、九球場為練習場地,練習時間為上午八時至
  十二時,下午一至四時。

  本場收入之場地使用費,悉數繳入縣庫,納入預算辦理。

  請注意本場公共衛生及愛護公共設施,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使用本場時,應接受本場工作人員之指導,切實維護公共秩序環境清潔
  及愛護公物,管理員竭誠大求公正處理掛牌工作,如有不妥善處理,應
  循正當途徑向本場申訴。

  本規則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