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工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隊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