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
下簡稱建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養工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挖掘管理科:道路挖掘審核、管理、許可證核發,管線設施之管理、
    代辦管線統一挖補、共同管道管理、管線使用費收取、寬頻管道工程
    規劃、設計、監辦、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公園景觀維護科:公園、綠地、廣場、園道、行道樹、苗圃之維護管
    理、改善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三、路燈養護科:道路、橋梁、隧道之路燈等工程養護、改善之規劃、設
    計、施工等事項。
四、第一工程隊:中區、西區、東區、南區、南屯區、西屯區道路、人行
    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梁、隧道、其他道路
    附屬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修護管理
    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等事項。
五、第二工程隊:豐原區、后里區、潭子區、神岡區、大雅區、新社區、
    石岡區、東勢區、和平區道路、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
    、人行陸橋、橋梁、隧道、其他道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廣場、
    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等事項。
六、第三工程隊: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大安區、大甲區、外埔區道
    路、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梁、隧道、
    其他道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
    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等事項。
七、第四工程隊:大里區、太平區、霧峰區、大肚區、龍井區、烏日區道
    路、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梁、隧道、
    其他道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
    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等事項。
八、第五工程隊:北區、北屯區道路、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
    道、人行陸橋、橋梁、隧道、其他道路附屬設施、公園、綠地、廣場
    、景觀、行道樹等工程養護、修護管理及道路養護行政業務、各工程
    隊業務彙整等事項。
九、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制、印信、
    文書檔案管理、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隊、室事項。

養工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
司、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
、助理工程員、書記。

養工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養工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養工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建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養工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隊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養工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養工處擬訂,報請建
設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養工處擬訂,報請建設局核定;丙表由養工處
訂定,報請建設局備查。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