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會局應予列管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未依第四條規定將財產清冊或財產管理方法送社會局備查。 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將信託契約送社會局備查。 三、拒絕提供財產管理及支出情形相關資料,供社會局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