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86
人,瀏覽人次:
88392297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地政所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室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