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政所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室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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