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70248523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 100327291號令修正發布大甲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自111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地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府授 人企字第1000041957號令修正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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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9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244145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臺中市  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10012141號修正豐原等5地政事務所編制表) (中華 民國101年2月17日府授人企字第1010025597號令修正豐原等 5地政事務 所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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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30123262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至第7條、第10條至第12條條文,自103年1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 3年7月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30126712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 (中 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40082487號令修正發布編 制表)(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70070862號令修 正發布中興、豐原、東勢、清水、大甲、龍井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自 107 年4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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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 1070248523號令修正發 布第4條、第12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 100327291號令修正發布大甲地政事務所編制表,自111年3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地政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土地建物之登記審核及登記、校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
    列冊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土地建物勘查、複丈(分割、合併、鑑界等)、地籍圖重測
    、人工影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核發、地目變更等事項。
三、第三課:平均地權業務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分割合併
    改算地價、空地調查及其他法令規定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第四課:地籍管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調整、使用編定業務、文書、檔
    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等事項。
五、資訊課:掌理電腦設備及機房之管理維護、地政資訊系統規劃與執行
    、地籍總歸戶、各項謄本核發等事項。
檔案集中一處者,由第四課管理;檔案分散各處者,由各業務課管理。
地政所未設第四課者,其業務由第三課兼辦。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