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各條規定之一者,應限期改善,逾期不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 罰。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