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
  營業場所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
  治條例規定。

  應依本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共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營
  業場所)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
      公共營業場所。
  二、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吧業、酒家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理髮業
      、浴室業、歌廳、視聽歌唱業之場所。
  三、經營技能技藝訓練業、補習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
      、遊樂區業、遊樂園業之場所。
  四、保齡球館、撞球場、銀行證券期貨商、資訊休閒業、托兒所、安親
      班、安養中心、殘障教養院、醫院、護理之家、納骨塔之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商場(店)或百貨公司。

  前條之公共營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其公
  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符
  合規定者,始准予設立或變更登記。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財務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每一個寄存骨灰(罈)毀損: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每一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前項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商保險業者訂定。

  公共營業場所應於保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將續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保險內容時,應於一個月內將變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公共營業場所之保險單應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檢查。

  公共營業場所應將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及保險期
  間以明顯文字張貼或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消費者足以辨識之處。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公共營業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
  後六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保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各條規定之一者,應限期改善,逾期不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
  罰。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
  制執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