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
營業場所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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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
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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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本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公共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公共營
業場所)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
公共營業場所。
二、經營舞廳業、舞場業、酒吧業、酒家業、特種咖啡茶室業、理髮業
、浴室業、歌廳、視聽歌唱業之場所。
三、經營技能技藝訓練業、補習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
、遊樂區業、遊樂園業之場所。
四、保齡球館、撞球場、銀行證券期貨商、資訊休閒業、托兒所、安親
班、安養中心、殘障教養院、醫院、護理之家、納骨塔之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商場(店)或百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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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公共營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其公
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符
合規定者,始准予設立或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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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財務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每一個寄存骨灰(罈)毀損: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每一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前項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商保險業者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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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營業場所應於保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將續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保險內容時,應於一個月內將變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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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營業場所之保險單應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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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營業場所應將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及保險期
間以明顯文字張貼或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消費者足以辨識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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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公共營業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
後六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保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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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各條規定之一者,應限期改善,逾期不
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
罰。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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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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