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動議之收回)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
  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
  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
  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
  (提案之撤回)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
  意撤回之。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附署人同意外,
  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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