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廢棄車輛經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
  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
  得領回該車輛。其移置及保管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移置費:
    (一)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新臺幣八百元,機器腳踏車、慢車每輛新
          臺幣一百元。
    (二)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管費:
    (一)小型車輛:汽車每輛每天新臺幣一百元,機器腳踏車、慢車每
          輛每天新臺幣五十元。
    (二)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天新臺幣三百元
          。
  失竊車輛移置前完成報案手續者,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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