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警察局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即張貼通知於車 體明顯處、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並書面通知牌照登記名 義人自張貼之日起七日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書面通知環保局先行移 置指定場所存放。
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即張貼通知於 車體明顯處外,並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限期自張貼之日 起四十八小時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