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6年7月12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六府法規字第0960146830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警察局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即張貼通知於車
  體明顯處、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並書面通知牌照登記名
  義人自張貼之日起七日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書面通知環保局先行移
  置指定場所存放。

  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即張貼通知於
  車體明顯處外,並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限期自張貼之日
  起四十八小時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