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46
人,瀏覽人次:
9527445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廢棄車輛經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 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 得領回該車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