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廢棄車輛經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
  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牌照註銷證明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
  得領回該車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