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於成立之日,即行開會協調按當地村里區域或警 察機關之設置,分配各委員之責任區,並將分區調解委員名單函送本府 備查,並函知管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村里辦公處 或相關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