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應於成立之日,即行開會協調按當地村里區域或警
  察機關之設置,分配各委員之責任區,並將分區調解委員名單函送本府
  備查,並函知管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村里辦公處
  或相關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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