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本縣鄉(
鎮、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
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聘任;未經同
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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