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幼兒園、本縣轄內鄉
  (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
  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本
  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原所長轉換其職稱並取得資格,仍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

  為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設立園長遴選小組(以
  下簡稱遴選小組):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小組,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設立。
  二、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小組,由鄉(鎮、市)公所
      設立。
  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分別由本府、鄉(鎮、市)公所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之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
  遞補之;其聘期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遴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
      其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改任事項之審議。
  三、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參加出缺幼兒園園長遴選事項之審議。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
  開遴選小組會議;其召集人及主席,規定如下: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本縣縣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遴選小組,由鄉(鎮、市)長擔任召集
      人及主席。
  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內容及園長人選,應予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
      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
      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小組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本府或鄉
  (鎮、市)公所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之園長遴選得委由本府併同辦理,並依本府
  遴選小組遴選結果聘任。
  本府與本縣鄉(鎮、市)公所得聯合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具備本法所定幼兒園園長
  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不
  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於遴選
  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園長資格。

  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
      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縣立幼兒園園長,由本府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縣長聘任。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園長,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
      結果,由鄉(鎮、市)長聘任,並函報本府備查。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園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本府、本縣鄉(
  鎮、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
  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選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本府、本縣鄉(鎮、市)公所聘任;未經同
  意者,應列為園長出缺幼兒園,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本辦法施行前之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任園長
  得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在原園繼續任職四年。四年期滿依規定參
  加遴選。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
  依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本
  府、本縣鄉(鎮、市)公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或本縣鄉(鎮、市)
  公所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留任原幼兒園
  擔任教師,本縣縣立幼兒園或與本府聯合辦理園長遴選之鄉鎮市立幼兒
  園,得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至本縣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且不受教
  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不願回任教師者,本府、本縣鄉(鎮、市
  )公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
      轉任他職。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