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登記後若有下列異動事項,應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負責人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負責人讓渡書。
(四)原登記證。
二、團址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新團址證明文件。
(四)原登記證。
(五)團址同意書。
三、名稱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登記證。
四、遺失補發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註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原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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