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所於村(里)、鄰編組及調整時,應將下列資料一式三份,連同實施
  日期報本府核定: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
  二、編組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編組調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計畫書,應包括村(里)調整前後鄰別、戶數及增、減鄰數
  。
  第一項之實施日期,應考量行政作業流程,並與戶政事務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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