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於村(里)、鄰編組及調整時,應將下列資料一式三份,連同實施 日期報本府核定: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 二、編組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編組調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計畫書,應包括村(里)調整前後鄰別、戶數及增、減鄰數 。 第一項之實施日期,應考量行政作業流程,並與戶政事務所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