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由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擬訂
計畫,經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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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之編組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人口密集地區,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三十戶,多於一百戶。
二、人口分散地區,以四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七十戶。
原已設置之鄰,不符前項各款之原則者,得辦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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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於村(里)、鄰編組及調整時,應將下列資料一式三份,連同實施
日期報本府核定: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
二、編組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編組調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計畫書,應包括村(里)調整前後鄰別、戶數及增、減鄰數
。
第一項之實施日期,應考量行政作業流程,並與戶政事務所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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