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 9月15日南投縣政府95府行法字第095017666250號令修正公 布第2條、第7條、第10條條文;增訂第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村(里)、鄰之編組,因面積遼闊,住戶分散依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
  編組確有困難者,得檢具圖說,敘明理由,報本府核准後,專案處理之
  。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由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擬訂
  計畫,經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之。

  鄰之編組及調整原則如下:
  一、人口密集地區,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三十戶,多於一百戶。
  二、人口分散地區,以四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七十戶。
  原已設置之鄰,不符前項各款之原則者,得辦理調整。

  公所於村(里)、鄰編組及調整時,應將下列資料一式三份,連同實施
  日期報本府核定: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
  二、編組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編組調整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計畫書,應包括村(里)調整前後鄰別、戶數及增、減鄰數
  。
  第一項之實施日期,應考量行政作業流程,並與戶政事務所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