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臨時托育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
      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
      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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