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及臨時托
育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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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生活扶助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冊列本縣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本人未
獲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津貼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獨自扶養子女
。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傷病、服刑、勒戒或服義務役。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或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
庭收容。
(六)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
受職業訓練。
(七)未經認領非婚生子女,或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生父改娶或生
母改嫁者,而負監護教養責任之一方獨自扶養子女。
(八)由法院責付本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二、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過困境之兒童、少年及
其子女,未獲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津貼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經
專案評估有實際需求。
三、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
無力維持生活情形經專案評估有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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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九百元,補助期限至該年度結束,次
年度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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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之受扶助者於接受補助原因消滅時,應即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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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
表,檢附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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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生活扶助之申請時,應依申請人家庭實際狀況
填寫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表,並核對相關證明文件確實予以初核,
再送本府核辦。經本府複核符合規定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並副
知核轉之鄉(鎮、市)公所備查。
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
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受理申請人之申復,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逾期申復者,視為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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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申請案件核定生效日期,以民眾申請日期為準。但公所發文日
期逾申請日期二十日者,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準,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提出
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扶助;十六日以後提出申
請,並經審查合格者,自次月份起核給生活扶助;退查或退補資料案件
,於補正完成後以鄉(鎮、市)公所重新發文日為準,依前述原則作為
核發之依據。
扶助金額由本府按月撥付兒童及少年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撫育兒童及少年者。但少年獨立設戶者得撥付少年本人。
第二條第一款第五目、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其生活扶
助由本府逕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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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定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起調整,由中央主管機關
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
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補助金額,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成
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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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對象為,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因參加職業
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二歲幼兒,或因臨
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滿兩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請本縣社區
保母系統內之保母人員或本縣立案托嬰中心之保母人員照顧者,得申請
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補助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低收入戶家庭。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
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
四、其他經本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
生活之幼兒。
前項保母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
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之一,且接受社區保母系統輔導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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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托育費用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者,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
臨時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
二、未滿二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送托保母人員或托嬰中心臨時
照顧者,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每年最高補助二百四十小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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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者,應自臨托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依申請資
格備齊下列文件向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提
出申請,初審後轉本府社會處審核:
一、臨時托育費用補助申請表
二、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臨時托育契約書
四、臨時托育明細
五、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資格證明相關文件
七、幼兒 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
八、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求職、家庭遭遇變故證明、其他經社政主管
機關認可之社工人員評估報告。
符合前項資格者,其申請自臨托事實發生之日起算,逾申請期限者,以
資料備齊送達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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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相關申請表件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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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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