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斟酌接受服務之對象、事由、時間等因素
,於必要範圍內,作適當調整或取消其服務。
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二、車輛因故障或安全而有維修或保養等之必要。
三、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
四、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五、乘車服務排班優先順序(服務對象福利身分別、障別、用途、預約時
間及行駛路線)在後者。
六、車輛因行車調度問題。
七、有陪同之必要而無陪同人者。
八、申請人之違規紀錄。
九、無法配合本服務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之共乘模式或行駛路線者。
十、其他情形。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受調整或取消服務之申請人,本府將於乘車前二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前,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本府於不影響既定排班服務路線及已申請民眾權益情況下,得提供臨時用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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