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務之範圍以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本縣等中部四縣市為限,且服
務起點須位於本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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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之用途以就醫為優先,每週每人以使用二次為原則。
本服務採事先預約方式,使用者應於三日前(搭乘日、週六、週日及國定
例假日不計入)於上班時間辦理電話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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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止。但週六、週日、國定例假日及夜間有服務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之申請方式、程序及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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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民眾或設籍本縣原住民鄉之失能
老人,並均得由其親友一人陪同。
前項服務對象之乘車優先順序如下:
一、行動不便,需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中度以上視覺障礙者。
二、原住民鄉(信義鄉、仁愛鄉)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
照顧資格之中度或重度失能老人。至其他鄉(鎮、市)在長期照顧十
年計畫––交通接送委外單位服務量能不足時,仍由本府自營溫馨巴
士提供必要支援。
三、其他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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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斟酌接受服務之對象、事由、時間等因素
,於必要範圍內,作適當調整或取消其服務。
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二、車輛因故障或安全而有維修或保養等之必要。
三、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
四、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五、乘車服務排班優先順序(服務對象福利身分別、障別、用途、預約時
間及行駛路線)在後者。
六、車輛因行車調度問題。
七、有陪同之必要而無陪同人者。
八、申請人之違規紀錄。
九、無法配合本服務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之共乘模式或行駛路線者。
十、其他情形。
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受調整或取消服務之申請人,本府將於乘車前二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前,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本府於不影響既定排班服務路線及已申請民眾權益情況下,得提供臨時用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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