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演藝廳、廣場: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場: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演講廳: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圖書館大樓四樓電腦教室、七樓電影放映廳及國際會議廳: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前項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超出三小時另
加收超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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