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26069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場地係指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演藝廳、演講廳、廣場
及圖書館大樓四樓電腦教室、七樓電影放映廳及國際會議廳。

使用本場地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置
價格負責賠償。
未經文化局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
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等相關設備時,其相關費用及使用後之回
復原狀應經文化局審查同意後辦理。

本場地使用時段如下:
一、演藝廳、廣場: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晚場: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演講廳: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圖書館大樓四樓電腦教室、七樓電影放映廳及國際會議廳:
  (一)上午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前項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計算,超出三小時另
加收超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