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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道路兩旁之空地或毀塌房屋待建之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 後,依順序編補。 房屋門牌號次應依序編釘,但若尾數逢「四」,得輪空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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