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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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特訂定
  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包括大道、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且具有指標意義者,得命名為大道。
  二、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者為路。
  三、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
  四、大道、路或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五、巷內兩旁狹小通道者為弄。
  寬度七公尺以上路、街,其都市計畫長度未滿二百公尺者,仍列為巷、
  弄。大道、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

  道路之命名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轄區公所辦理。但跨區或跨縣市之道
  路,應互相協調辦理。
  前項命名應報請本府核定。

  道路之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
  四、當地之原地名。
  五、避免不雅之諧音。
  六、具有下列意義者。
    (一)發揚民族文化精神者。
    (二)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風俗民情及表揚善良之意義者。
  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應另行命名。

  巷、弄號之訂定,依下列規定:
  一、大道與路或街中間之巷應依大道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二、路與街中間之巷應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
  三、兩大道、路或街中間之巷,依較寬之大道、路或街門牌次序定為巷
      號。
  四、兩大道、路或街寬度相當時,則依較繁榮之大道、路或街門牌次序
      定為巷號。
  五、弄號依通往巷之門牌次序定之。
  但長度兩百公尺以上的巷,得以該巷長度中心明顯處為界,分別以兩端
  之大道、路、街門牌號次命名。

  道路兩端或分段處,應豎立路牌。並標示門牌起訖號次。

  市區門牌號次之編釘,以大道、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
  面者採奇偶制,左單右雙,單面者採順序制,除門牌已編釘者外,其編
  釘起數依下列規定:
  一、輻射型道路,以中心點為起數。
  二、方形路、街:
    (一)東西行者,以東端為起數。
    (二)南北行者,以南端為起數。
    (三)東南往西北斜行者,以東南端為起數。
    (四)西南往東北斜行者,以西南端為起數。
    (五)東、北或東、南兩端成弧線者,以東端為起數。
    (六)西、南兩端成弧線者,以南端為起數。
    (七)西、北兩端成弧線者,以西端為起數。
  三、僅一端能通行者,以能通行之一端為起數。
  四、兩端通路、街之巷,以臨較寬路、街之端為起數。但於中心點分屬
      各路、街者依銜接處為起數。
  五、弧線、矩形或多角形之巷弄兩端共通於同一路、街巷者,以先至之
      一端為起數。
  同一住宅之側、後門均不另編門牌。

  郊區無命名道路之門牌號,以地名順自然環境編釘。

  房屋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者,其門牌編釘如下:
  一、正門斜向大道、路或街銜接處者,編入大道;斜向路、街銜接處者
      ,編入路;斜向街、巷銜接者,編入街。
  二、正門斜向兩大道、兩路或兩街銜接處,編入較寬之大道、路或街。
      兩大道、兩路或兩街寬度相當時,編入較繁榮之大道、路或街。

  道路兩旁之空地或毀塌房屋待建之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
  後,依順序編補。
  房屋門牌號次應依序編釘,但若尾數逢「四」,得輪空不編。

  樓房如分層分隔住戶者,二樓以上依次編釘為底層門牌之附號或樓次。

  違章房屋未處理前應檢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其門牌暫編為鄰近房屋門
  牌之附號。
  承租公有地上之違建,得依產權機關意見辦理。

  門牌編釘後:
  一、道路前端新建房屋者,其門牌編釘為原前端房屋門牌之附號。
  二、新建房屋,致原預留門牌號不足,應編釘為緊鄰房屋之附號。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一、原編門牌號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
  二、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嘉義市整編門牌作業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整編門牌,戶政事務所應先派員實地調查訂定計畫,報請本府核辦。

  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由本府公告,並由戶政事
  務所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
  業牌照及其它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並
  得請領門牌證明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本府核准或備案證明文件,於完工後一個月
  內申請門牌編釘或改編:
  一、新建、改建房屋。
  二、房屋正門方向改變者。
  房屋增編或合併有獨立門戶出入者,其側、後門得編門牌但以合法房屋
  為限,並檢具本府核准或備案證明文件。

  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訂製門牌,並於二個月內派員
  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製紙質臨時門牌黏貼。

  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編釘位置依下列規
  定:
  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繪製
      門牌標誌,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牌門
      牌號碼。
  前項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

  機關、學校、工廠、寺廟、商(市)場、住宅等,應以正門編釘門牌,
  其範圍內之其他房屋不編釘,但已分隔獨立門戶出入者,得檢具本府核
  准或備案證明文件,編釘正門門牌之附號。

  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
  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門牌用金屬或塑膠製作,書明道路名稱及號次,必要時加列里鄰名稱及
  郵遞區號。

  新編、改編、補發、換發門牌及請領門牌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標準由本府
  另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