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以公開方式為之。由委託機關依委託財產性質 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其程序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為之。 一、公開競標:由審查合格之申請人公開競標,並以回饋金或權利金金 額或利潤分成百分比最高者得標。 二、公開甄選:由委託機關依個案召集業務相關人員、專家學者共同甄 選。 委託業務經核定受託人全部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得自行設定者,應選用 公開競標方式,不得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