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在認養期間對認養區內之建築物、遊憩設施、樹木、花卉等公共
  設施所支付之費用,得檢附原始憑證正本,由本府驗證確實後開立捐贈
  證明書,供認養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認養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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