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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認養者在認養期間對認養區內之建築物、遊憩設施、樹木、花卉等公共 設施所支付之費用,得檢附原始憑證正本,由本府驗證確實後開立捐贈 證明書,供認養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認養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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