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社會大眾共同參與本縣公園綠地及
行道樹之綠美化,管理維護工作,以提昇縣民休閒生活品質及減輕縣庫
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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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司機構、團體、學校及個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認養,所需書表
由本府提供;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另以契約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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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行道樹個人以株數為單位,公私機構、團體及學校以道路街廓為單
位,認養公園、綠地、兒童遊樂(戲)場、廣場以明顯分界線內為一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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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養案由本府公開徵求登記,每一處登記認養有二家以上者,以抽
籤決定之;本府各有關單位應提供有關認養之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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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者應負垃圾、樹葉及廢棄物清掃、清運、雜草清除、樹木扶正、犬
畜驅離等基本維護之責。樹木修剪、施肥、設施物修復、廣告物拆除等
其他事項,由本府各有關單位依權責辦理或由認養者知會本府各有關單
位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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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者得以捐獻認養金方式辦理,所捐獻認養金繳入本府設立之專戶,
專款專用於所認養區域。捐獻認養金由本府開立捐獻證明書,供認養人
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認養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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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獻認養金之數額由本府訂定並每年公布一次,所捐認養金由本府統籌
辦理所認養標的範圍內之清潔維護及綠美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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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樹或公園綠地等認養區域內設施物遭受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
震、病蟲害等)或遭受人為損毀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本府各有關單位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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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者得於認養區域內之適當地點設置標誌牌,標誌牌之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應先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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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者在認養期間對認養區內之建築物、遊憩設施、樹木、花卉等公共
設施所支付之費用,得檢附原始憑證正本,由本府驗證確實後開立捐贈
證明書,供認養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認養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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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民間參與認養,得就個案之情況或認養者之需求,洽請本府各有
關單位妥予配合;認養者於認養區域辦理民俗、體育、藝文、文化、環
保等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經本府同意後免繳使用費及保證金,並享有
優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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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者除依契約履行外,應遵守嘉義縣公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法
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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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經本府考評績效優良者,本府
得予獎勵,公開表揚,並享有優先續約權;績效不彰者或違反契約行為
,通知認養者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終止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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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另定之。
前項辦法未訂定前,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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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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