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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挖掘市區道路修建地下工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挖掘道路時應注意保護公共設施或管溝內兩旁其他管線,如因致之損害 時應通知該管線單位並負責修復,同一道路兩旁不得同時挖掘,挖掘長 度未回填,每次不得連挖一百公尺,但遇特殊情形經協調者得連挖二百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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