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 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請領原因消失時間為當月 之十五日以前者,當月即停止補助,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停止 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其所領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