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被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
  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請領原因消失時間為當月
  之十五日以前者,當月即停止補助,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停止
  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其所領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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