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事項特
  訂定本辦法。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
      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
      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生
      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
      一需家人照顧者。
  四、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前項第三款特定病症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一。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並實際居住且負責照顧者。
  二、應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
          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其配偶。
  三、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
  二、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
      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四、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六十分以下)之證明。
  五、鄉(鎮、市)公所出具被照顧者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經醫師診斷罹患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特定病症項目者,得免附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
  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免附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及日常生活活
  動功能量表。
  前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二。

  申請人應檢附前條所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後,村里幹事應實地訪查,依相關規定儘速完
  成調查及初審工作。鄉(鎮、市)公所初審完畢後,將申請表件及名冊
  函送本府審核。
  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時應派員或委託民間團體實地訪查被照顧者其生活
  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並於核定後復知鄉(鎮、市)公所轉
  知請領者。

  補助標準:
  一、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申請日之當月
      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補助。
  二、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由本府按季撥付各鄉(鎮、市)公
      所公庫。

  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領取特別照顧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
  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補助。

  已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照顧者,不得再擔任領有津貼之居
  家服務員。

  被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特別照顧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
  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請領原因消失時間為當月
  之十五日以前者,當月即停止補助,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停止
  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其所領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府辦理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督導作業如下:
  一、照顧者應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
  二、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以提昇照顧品質,並增進照顧者之社會
      適應。
  三、督導人員應評量照顧品質,並每月至少訪視一次,如發現照顧者服
      務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宜協助輔導改善,經輔導仍
      未改善者,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本府每年對補助對象至少應派員查核一次。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