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
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
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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