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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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議會組織
  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
  府定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
  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
  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