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運動場地委託經營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契約期滿或終止、解除、受託者應於三十日內將場地建物設施及設備點
  交歸還本府;其有毀損、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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